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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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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上级党委的决定,认真做好廉洁、廉医、勤政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规定。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党纪党规的学习,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洁自律要求。

第二条 自觉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搞好医疗服务,尽职尽责,努力工作,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同党中央在思想、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传统,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克己奉公,不搞特殊,不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开后门,不走后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做违反原则或超出规定的事。

第四条 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拔使用干部,职称晋升,要任人为贤,不搞亲疏,注重实绩。不利用职权安排子女,严格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办事。

第五条 不收受贿赂,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因工作关系需要招待的客人按规定办事,注意节约,不铺张浪费。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做违反物价政策的事。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到优质服务。

第七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职工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都应通过适当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公诸于众。

第八条 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在院外一切医疗卫生机构兼任有酬金的职务。

第九条 不借因公外出的机会,用公款游山玩水。

第十条 要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造性地进行工作,为医院发展做出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