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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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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劳动者

您好!如果您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我院将依法受理。为确保诊断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您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您有义务如实、详细地向诊断机构提供您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都将被严格保密,但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会影响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并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如果您与单位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存在争议,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如果您对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资料的,我们会帮您依法向用人单位发函,若十个工作日未回复,我们会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健局进行调查。卫健局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将中止

五、所有诊断材料收集齐全后,诊断结果会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

六、如果您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盖章的《职业史证明信》(见附件);

(二)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当事人应当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页数。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劳动者如有相关的资料,请一并提供。

                                 

附件:职业史证明信.docx